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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被告贾**。原告陈**诉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酗酒及家庭暴力恶习,并多次殴打原告,无奈原告多次报警,但被告并无悔改。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被告经常跟踪原告,到原告住处对其进行殴打,无奈,原告依法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贾**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产生矛盾都因琐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相识,2011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陈**系再婚,被告贾**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故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后,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遂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本院对原、被告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当庭进行了训诫。调解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应诉通知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系双方真实意愿,故对该婚姻,双方均有努力维系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感情不睦,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现被告贾**不同意离婚,其应积极主动与原告陈**沟通,使夫妻矛盾得到缓解。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之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