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谷世付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谷世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荚文财,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谷世付,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谷世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谷世付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4年1月23日经繁昌县繁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欠谷世付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5784元。二、申请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付谷世付工资人民币1840元。三、申请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保证于2014年3月30前给付谷世付工资人民币1065元,于2014年4月30前给付工资人民币2123元,于2014年5月30前给付工资人民币756元。四、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