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水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水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燕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煜,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水盘,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水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