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河北宝兰药业医药经贸公司与江西一品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414-1号原告河北宝兰药业医药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御龙。委托代理人林芝。被告江西一品菊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兰药业医药经贸公司诉被告江西一品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一品菊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号办公楼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号办公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