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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闵世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闵世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利川三社,组织机构代码70936218-0。法定代表人李正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伟,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屈进,男,该公司劳资主管。被告闵世才,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闵世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此之前于2014年1月20日已受理原告闵世才与被告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