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素花与魏双会、刘喜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花。被执行人魏双会。被执行人刘喜秘。本院作出的(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至今,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92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588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2600元及本案执行费2997元,共计2094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喜秘、魏双会银行帐户存款209457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条金额则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当数额的财产变价抵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