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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刑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文清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文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复字第2号被告人李文清,男,2012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清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一、2012年8月24日23时30分许,同案犯锁永虎(已判决)乘坐从云南省下关市到陕西省西安市的牌照号为云L352**客车途经云南省会泽县嵩待高速公路打鹰山服务区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锁永虎携带的红色塑料袋中一不锈钢保温瓶内胆和外胆夹层之间查获海洛因381.7克。锁永虎供称系被告人李文清让其运输毒品到宁夏同心县。李文清亦供述了参与该起犯罪的事实,与锁永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二、2012年11月17日17时许,在丽江古城区南口路的玉星宾馆内,民警当场从李文清携带的一不锈钢保温瓶内胆和外胆夹层之间查获海洛因603.2克;甲基苯丙胺175.1克。李文清供称系帮助他人从下关运输毒品到宁夏同心县。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材料、提取毒品笔录、搜查笔录、计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住宿登记表等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清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刑初字第172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文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波审 判 员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朱 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发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