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30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来英与被执行人朱李长军、李长善、李长新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英,李长军,李长善,李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089-1号申��执行人王来英,女。被执行人李长军,男。被执行人李长善,男。被执行人李长新,男。申请执行人王来英与被执行人朱李长军、李长善、李长新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0)新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军、李长善、李长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