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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周晓东与谢兵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东,谢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周晓东。被告谢兵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东与被告谢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晓东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东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此款已由周晓东预交),由周晓东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原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