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2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2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2,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犯信���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2于2011年12月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截止至2012年10月27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一万余元,经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后三个月内拒不归还。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2被抓获归案,取保后将透支消费的本金部分退还。但因取保候审后多次传唤不到案,又于2013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1的证言,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2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归还部分透支款项,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2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5天;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2继续向中信银行退赔透支款本金人民币七千三百九十一元一角一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