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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钟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刑执字第210号罪犯钟磊,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了(2012)惠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104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37.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以(2012)泉刑终字第4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钟磊等人的定罪量刑及共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104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37.5元的判决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罚金、共同退赔款、违法所得款已交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假释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帮教协议、帮教证明、担保人资格调查函及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报告、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