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后商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施章清与秦春保、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章清,秦春保,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商初字第0149-3号原告施章清。委托代理人宋娟,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春保。被告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下甸村。法定代表人滕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汪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施章清与被告秦春保、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春保、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章清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春保、句容市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茅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