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天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天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457号罪犯秦天喜,男,196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07)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天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八月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六日止。该犯于2007年04月27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5日由本院作出(2009)驻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02月21日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333号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秦天喜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秦天喜与兄弟秦芳春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害人先用拳将被告人秦天喜的嘴打破,后被告人秦天喜用木棍击中被害人的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罪犯秦天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天喜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天喜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