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金红与山东金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红,山东金巨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唐金红(曾用名唐金刀),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金涛(特别授权),济宁市市中区个体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金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县城东北五公里。法定代表人李祥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锋(特别授权),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红诉被告山东金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红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金红基于与被告山东金巨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红撤回对被告山东金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金红负担。审判长 王红旭审判员 周海俊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