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448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3日4时许,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闯入同村袁某甲家中,对袁某甲进行殴打,并砸毁袁某甲家中创维电视机一台、半玻门一套、窗户玻璃18块等物品。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袁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砸毁袁某甲家的物品损失情况,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708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申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4时许,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闯入同村袁某甲家中,对袁某甲进行殴打,并砸毁袁某甲家中创维电视机一台、半玻门一套、窗户玻璃18块等物品。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袁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砸毁袁某甲家的物品损失情况,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708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03年11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3日,王某某因本案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我酒后路过袁某甲家门口时,想起以前和袁某甲有矛盾,我就到他家门口喊:“袁用的,你出来。”袁某甲站在他家院子里,我在大门外边,我们嚷了几句,我让他给我开门,他不给我开,我就上去他家铁栅栏门,从门头和门中间钻过去,进去后在院子里和袁某甲吵了几句,我们就打起来了。我拿一根木棍打他,他用手一挡,打到他的小手指处和胳膊上。后来,他跑到北屋东里间,锁住屋门,我怎么也推不开,我到院子里拿了个洋镐,把他家东屋、北屋玻璃砸碎了,把北屋前沿上的洗衣机和一个火炉推到了下边,然后,我进去北屋客厅,将客厅里的电视机、柜子玻璃和屋门砸了砸,把中间一个桌子也掀翻了。然后,我就坐到北屋前沿上,过了一会儿,袁某甲开开门,我就进去东里间,拿勺子打他,一会儿,他说:“咱别打了”,我说不打了,我说:“要不你给你儿子袁某乙打电话解决事”,他说手机没电了,我说找个小卖部打电话吧,我俩就一块出去,到李某的小卖部,他给他儿子打电话说:“王某某快打死我了,你快回来一趟吧”,他儿子袁某乙说:“你先报警吧”,他就打电话报警了。2、被害人袁某甲陈述证:2013年4月13日凌晨4点多,我正在家睡觉时,听到我家门外有人叫我,大概过了十多分钟,王某某就进到我的家里,王某某将我从床上拽到地上,将我摁到地上之后,打了我脸上几巴掌,并且还用拳头往我身上乱打,王某某还用随手拿的一个小板凳,往我的头上和身上乱打,我躲到了北屋东里间,锁上了门,过了一会,听到外面砸东西的声音,一会,他就又去砸东里间的屋门,王某某进到东里间之后,我见他拿着一把勺子,他用勺子和拳头对我又是一顿乱打,王某某将我拉着出了我家的大门,王某某说:“走,咱一起去报案吧”,我们走到张某某小卖店之后,我就报警了。3、证人李某证言证:2013年4月13日早上6点多的时候,袁某甲与王某某来到我的小卖部,袁某甲用我店内的电话给他儿子和派出所分别打了电话,我听袁某甲说:“我被王某某打了,在我家打的我”,打罢电话之后,他们俩人就都走了。4、证人袁某丙证言(系袁某甲之子)证:2013年4月13日早上6点左右,我接到我父亲的电话,我父亲说被王某某打了,我让我父亲尽快报案,然后我从市里赶到派出所,见到我父亲,看到他浑身上下多处受伤,他告诉我,今天凌晨4点左右,我父亲在屋里睡觉,先听到有人在大门外喊骂我父亲没理会他,结果,停了一会,王某某就到了他床前,把他拖下去打了起来,还把家里砸了一通,我拉着我父亲回家看了看,看家里也被砸成了稀巴烂,之后,我就把我父亲送到了安阳六院住院了。5、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王某某非法侵宅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受损物品鉴定价格为:1708元。6、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袁某甲头皮擦伤、躯干部挫擦伤、手指裂伤;属轻微伤。7、2013年4月13日在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袁某甲家所作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案发现场情况、被砸物品情况。8、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证:王某某出生于1977年4月20日,2013年4月13日非法侵入住宅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9、安阳县公安局善应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证:2013年4月13日6时许,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袁某甲报案称家中被人非法侵入,并将其打伤,将家中物品砸毁,我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王某某依法传唤到善应派出所接受讯问。10、调解书、撤诉书、收到条证: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袁某甲22000元,袁某甲不再追究王某某任何法律责任。11、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2013年4月13日,王某某因酒后闯入同村袁某甲家中,殴打袁某甲致伤,并砸毁袁某甲家中门窗、家具、电视机等物品,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12、安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王某某于2003年11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3、河南省鹤壁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王某某于200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14、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不会再有危害,同意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该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