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葛长帅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长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44号罪犯葛长帅,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长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大刑二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4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葛长帅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