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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山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伟、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琼山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并、代理检察员卢秀婉,被告人陈伟、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到海口市某家具店,由陈伟负责望风,周某走进店里趁店员不注意,将放置在店门口货架上的一个酸枝木百宝箱盗走。破案后,被盗的百宝箱已追回退还失主王某甲。2.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伟、周某到海口市某超市,由周某用钳子将超市大门撬开,两人进入超市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香烟若干条,香烟两人拿到一香烟回收店卖得赃款约2000元,赃款两人平分。3.2013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伟、周某到海口市某置家房产铺面,由周某将该铺面大门撬开,两人进入铺面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4.2013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到海口市某海南特产专营店,由周某将店门撬开,两人进店里盗走珍珠项链、手镯、香烟等物品。破案后,被盗的珍珠项链、手镯已追回退还失主王某乙。5.2013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到海口市某广告店,由周某用螺丝刀将店门撬开,两人进入店里盗走两台电脑主机、两台电脑显示器及两台打印机。后被告人陈伟、周某将盗得的一台电脑主机及一台电脑显示器拿到海口市南大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掉,周某分得700元,陈伟分得300元。另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及映美牌打印机由陈伟使用,一台佳能牌打印机由周某使用(破案后均已追缴返还失主邢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BenQG900WD显示器价值人民币476元、组装的台式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551元、佳能MP236打印机价值人民币350元、映美FP-530K+打印机价值人民币957元。6.2013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伟路过海口市某小区门口时,看到某电动车维修店门口停放一辆山力雅马哈牌电动车,便趁人不注意,将该电动车盗走,拿到南沙广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掉。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8元。7.2013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在海口市某美食城附近,看到一辆沃尔沃牌越野车停放在路旁,陈伟从路旁捡了一块石头将车的右后门挡风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的男士挎包。8.2013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伟到海口市某单位宿舍楼下商店,趁蔡某某在店内房间玩游戏之机,将停放在店门右手边货架下的一辆白色凯路仕牌自行车以及柜台上的现金人民币20元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破案后,被盗的自行车已追回退还失主蔡某某。9.2013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伟路过海口市某小区的餐厅时,看到店里没人,便进店里将符某放置在大厅吧台上的一台苹果牌手提电脑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2230元。破案后,被盗的手提电脑已追回退还失主符某。10.2013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路过海口市某宾馆时,看到刘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未上锁,便趁刘某某进宾馆办理入住登记之机将电动车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91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刘某某。11.2013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路过海口市某大厦楼下的自行车店时,看见店门口调车架上停放着一辆骓驰牌自行车,便趁店员不注意将车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57元。破案后,被盗的自行车已追回退还失主汪某某。12.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到海口市某酒店,将李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一辆黑色俊越牌电动车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6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回退还失主李某。13.2013年4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伟、周某到海口市某商店,用剪刀钳撬开店铺的门锁后进入店里盗走现金人民币401.2元、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香烟33条、散烟129包及海鲜干等特产。得手后,两人逃到海口市兴丹路一拐角处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208元,被盗的联想牌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2272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不予价格鉴定函,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甲、符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鉴别检验报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777.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59.2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伟、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苏 铭人民陪审员 吴 林人民陪审员 邓境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蒙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