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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华容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某某运业中心、鄂州市鄂城区某某局车辆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鄂州市鄂城某某运业中心,鄂州市鄂城区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华容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某某运业中心。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某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某某运业中心、鄂州市鄂城区某某局车辆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华临经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某某运业中心、鄂州市鄂城区某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某某运业中心、鄂州市鄂城区某某局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某某运业中心、鄂州市鄂城区某某局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华临经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某某审判员  姜某某审判员  高 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