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崔亭、杨现昆与赵有亮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有亮,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于文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亭,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现昆,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有亮与被上诉人崔亭、杨现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有亮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有亮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崔亭、杨现昆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有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赵有亮负担。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