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连友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43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连友,男,1942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连友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连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左右,被告人张连友、杨某甲(已起诉)以张伯、姨妈的身份伙同蔡某(化名肖某某,已起诉)、石某某(化名李某甲,1997年6月21日出生)、小芳(身份未落实),谎称蔡某、石某某要与任某甲、姜某甲结婚,以索要彩礼钱为由,骗得二被害人每人六万元彩礼。2013年1月15日,蔡某以石某某过生日为由去找石某某,后二人到超市内买东西逃跑。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张连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连友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被告人张连友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化名为张伯和姨妈,以介绍小芳(身份未落实)、蔡某(化名为肖某某)、石某某(化名为李某甲)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他人彩礼钱。其中,蔡某被介绍给安阳县北郭乡豆官营村的任某甲,任某甲支付彩礼钱60000元;石某某被介绍给安阳县吕村镇姜河干村的姜某甲,姜某甲支付彩礼钱60000元。后蔡某和石某某以给石某某过生日买礼物为名,从安阳县吕村镇市场逃跑。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张连友到贵州省水城县比德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时被该所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任某甲陈述,2013年1月10日,我母亲王某某让我去刘某某家相亲,到刘某某家后她安排我和一名叫肖某某的女子见面,了解对方的家庭情况留了联系方式后我和那名女子都表示没有意见,刘某某就让我们先交1,000元订金,我和我母亲回家拿了钱又回到刘某某家,当时一个贵州的老头和一个老年妇女在场,交了钱后第二天就办了结婚证。2013年1月12日中午,我爸妈去刘某某家送60,000元彩礼钱。1月15日,肖某某说去刘某某家拿衣服,后被刘某某送到了姜河干她妹妹家,她妹妹过生日,刘某某让我放心。下午6时许,姜河干的人到我家说肖某某和她妹妹一块跑了,我给肖某某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2、被害人姜某甲陈述,2013年1月8日早上,通过我村媒人姜某乙,我和我父亲姜某丙、我母亲胡某某到北郭乡豆官营村相亲。到了一个媒人家,她有50多岁,外地口音,带着一个20多岁的女子叫李某甲,随后这个媒人让我和李某甲单独聊聊。我和李某甲聊了一会都觉得对方可以,媒人就说去我家看看,这时候媒人带过来一男一女,说是李某甲的叔叔和姨妈。看完后他们就回去了,经过与李某甲两次接触我觉得可以,我父亲就联系姜某乙到豆官营村领人,给了李某甲姨妈60,000元钱,把李某甲接回去后在我家住了五天。2013年1月15日早上,李某甲的表姐肖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李某甲玩,李某甲说她表姐让她一起去买生日礼物,后我和肖某某、李某甲坐公交车去吕村镇市场,他们两个人说去超市后就不见了。3、证人杨某甲(系同案犯)证言,2012年4月份,我和老张在六盘水市区一块打麻将时认识,12月份,老张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河南有个老乡,让我找几个小妹过去介绍结婚找婆家,如果过得好就过,过不好停三、四个月就离婚出走,我们从中也能骗得几个媒利钱,我觉得行就答应了。正好我认识蔡某,她离了婚,在外面做小姐的,我给她打电话让她过来,我和她商量说:“我给你介绍个婆家,你嫁过去后男方给的抚养费分给你两万以内的数,你好好跟人家过,不好的话等过了三、四个月你再跟人家离婚出走。”蔡某当时也同意了。后来蔡某又找了个女孩叫石某某,她俩说一块去,我说行。她俩去的时候各自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都是别人的,我没有仔细看。我跟她俩说到地方后,当着外人叫“姨妈”,叫老张“张伯”,她俩也答应了。老张给我联系说让我们去河南,我们三个人就坐火车到安阳了,到安阳火车站后,我们跟老张碰了面,老张也领着一个女的叫小芳,我们五人一块坐车到安阳东边一个村里,在老张的熟人家里住下,老张让我管他的熟人叫姐姐,蔡某她们三个叫我姨妈。后来几天里,姐姐找了当地的媒人介绍男家,有几个男的过来相亲。石某某和蔡某先后被男方相中,男方都是那个姐姐的村庄附近的村里人,小芳是被河北一个村的男方相中领走的。男方给的抚养费都给了老张,老张最后分给我两万元钱。你们这里男方给女方的钱叫彩礼钱,我们那里叫抚养费。我们还在姐姐家的时候,我知道蔡某跟男方登记结婚了,蔡某用的是肖某某的名字,石某某和小芳登记结婚了没有我不知道,石某某用的不是她本人的名字,用别人的身份,具体是什么名我记不清了,小芳用的是她自己的身份,具体是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男方的情况我不记得了。她们三个人的男方给的彩礼钱都给了老张,具体给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介绍蔡某,老张拿了四万,他给我说:“这里的媒人也要钱,剩下的四万咱们分了。”老张给了我10,000元,他说他要10,000元,给了蔡某20,000元。介绍石某某,也是一样的,我和老张各拿10,000元,给了石某某20,000元,石某某把20,000元块钱给了蔡某保存,后来怎样我就不知道了。介绍小芳我没有分钱,小芳是老张带过来的,她分多少我也不清楚,都是老张把钱带回去给小芳妈妈了。蔡某和石某某都是分得20,000元。4、证人蔡某(系同案犯)证言,我和我丈夫离婚后,我去了云南红河,我在那里做服务员时认识一个贵州老乡叫“雨桐”的女子,我留下了她的QQ联系方式。后来我回到贵州,有一次上网时“雨桐”也在,她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我,让我在六盘水等她。我到六盘水市一个叫双水小广场的地方等她,她骑车过来接我到附近她租住的地方,当时有她老公“小东东”和她婆婆“姨妈”在场,“雨桐”跟我商量说:“我们给你换个身份,给你找个婆家,你嫁过去后男方给的抚养费分你13,000元,你自己喜欢的话就留下,不喜欢的话你就走。”“姨妈”对我说:“男方给的钱分你16,000元。”我想了想觉得行,当时就同意了。后来我的一个朋友叫石某某跟我联系说没有钱,我正好把“雨桐”和“姨妈”跟我商量的事给她说了,她说行愿意跟我一起做。去年冬天快过年的时候,“雨桐”给我联系让我过去找她,我叫上石某某我们两个人一起到六盘水市双水小广场,“雨桐”把我们两人接到她租住的地方,还是他们三人在场,“姨妈”对我和石某某说:“你们两个人的身份我都给你们安排好了。”她拿了两张身份证一个名叫“肖某某”,一个名叫“李某甲”,她说我像“肖某某”,就把我叫做“肖某某”,石某某叫做“李某甲”。她并没有给我俩身份证,并且又在火车站附近弄了两个名字的户口本,还买了火车票。“姨妈”领着我和石某某坐火车到抚州下车,有个男子开一辆面包车还有一个女的把我们三人接走,安排到一家旅社住下,这都是“姨妈”联系的。第二天在抚州见了几个男子,他们都没有相中我和石某某,“姨妈”就领着我俩坐火车走,我记得中间换了一趟车,没有出站,直接坐火车到了河南安阳。下车后“姨妈”把“肖某某”、“李某甲”的身份证给我俩,她说在这等个人,我和石某某就去网吧上网了。一会,“姨妈”领着一男一女过来找我俩,“姨妈”让我叫男的“张伯”,女的叫“小芳”。我们五个人坐公车到任某甲家那个村,到一户人家吃饭并住下。后来几天,有几个男的过来看我们,石某某和“小芳”都被看中被人领走了。最后,有个叫任某甲的男的跟我见面,他说相中我了,“姨妈”把我的“肖某某”的身份证拿走了,说要办结婚证用。当天,任某甲领我到安阳办了结婚证,回去后“姨妈”给了我一万六千元钱现金,然后“姨妈”、“张伯”、“小芳”和我去银行把钱存了起来,“小芳”用邮政银行给她家人打过去钱,我把钱存在了农行卡上,“姨妈”和“张伯”没有存钱,我也不知道他们得了多少钱,后来听任某甲说掏了60,000元彩礼钱。我和任某甲过夫妻生活有一段时间之后,一天,石某某找我说她过生日让我过去,我到她家后,她的那个老公跟我们出去买东西,我和石某某趁他买吃的时,我俩坐车就走了,后来我们商量坐火车回贵州,石某某到贵阳下车,我到六盘水下车。5、证人石某某(系同案犯)证言,我去年(2012年)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一个动漫城上班时认识了肖某某。今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肖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外面挣钱,半个月就可以给我一万多元。我说不是犯法的事吧,她说怎么会让你犯法呢。我就坐车到六盘水见她。肖某某和一个老年妇女、一个女孩共三个人在一起。老年妇女有50多岁,我不认识那个妇女和那个女孩。老年妇女给我说她装成我姨妈,还给了我一个假户口本,名字是李某甲。我当时就问肖某某这是不是去做犯法的事,肖某某说不是。肖某某和另一个女孩也都各拿了一个假户口本。后来我们就去安阳了。我们四人到安阳火车站下车后见到一个个子不高,有60多岁,也是贵州口音的老年男子来接,我不认识他也不知道他叫啥名字,我们都叫他叔叔,他给我们说给我们介绍对象收人家彩礼,再让我们偷跑出来,我就知道这是骗人家钱的。之后我们五个人就一起坐车到安阳东边一个村里,在一人家住下了。过了两天他们给我介绍了一个叫姜某甲的人,那天我看到姜某甲的家人给了我姨妈也就是那个老年妇女60,000元钱。我嫁到姜某甲家的当天晚上,肖某某让我到那个我们住过的媒人家,我就和姜某甲一起去了。那老年妇女说要给我14,000元,我说我没银行卡,肖某某有卡,老年妇女就说把我这14,000元打到肖某某的卡上,当时肖某某给了我3,000元现金。给我钱时姜某甲没见。之后我就和姜某甲回他家了。后来肖某某和另一个女孩就都嫁出去了。在姜某甲家住了一星期左右,肖某某给我说让我和她一块跑,我不愿意,我说再住几天,她说再住就跑不了了,我就和她一块编了个理由坐车跑回贵州了,我跑的时候忘了拿走我的假户口本。我们两个人坐车到长沙后,肖某某从银行取了3,000元给了我,在长沙到贵阳的火车上她又给了我500元,我在贵阳就先下车了,她到六盘水才下车。6、证人刘某某证言,大约一个多月前,我到河北省临漳县樊营的一个村里走亲戚,我的一个干女儿在樊营,干女儿叫杜某某。我在樊营偶然遇到一个20多年前认识的人,他叫张连友(身高1.7米多,身材较瘦,长脸,70多岁)。我当时问张连友,你怎么在这里?张连友说:“我侄女在樊营”。我问你侄女让你过来干啥,张连友说:“让我过来介绍两个对象,带两个小姑娘”。我问:张连友可靠不可靠。张连友说有身份和户口本,管结婚。我说要是可靠,我就为你当个介绍人,后张连友和我到了张连友的侄女家,我留了张连友侄女一个手机号。我在樊营没待多久,当天便回到了豆官营,十四天后,张连友侄女给我打电话,让我为其叔叔(张连友)带过来的两个女孩找婆家。我问对方可靠不可靠,对方说可靠,有身份证、户口本。三天后,张连友带着两个贵州女子来到我家,并住在了我家,张连友到我家的第二天,我去了豆官营村的李某乙(田某某爱人)家,我当时对李某乙说为两个贵州女子介绍对象的事,李某乙问我那两个女子是哪里人,我说是老乡,李某乙问我可靠不可靠,我说人家有身份证、户口本。又过了两三天吧,本村的“王某某”听说我这有两个女子便来到了我家,让我为其儿子介绍一个对象,我说这儿有两个贵州女子,你看看行不行,王某某看过后说行,我让王某某将其儿子带过来看看,过了一会,王某某带着儿子任某甲来到我家,任某甲相中了其中一个女子,与该女子在东屋聊了两个多小时。然后,我问双方有没有意见,双方都说没意见,我便把任某甲相中的女子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了任某甲,次日中午,我去任某甲家问双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任某甲说已经办了。第二天下午四五点钟,任某甲父亲、母亲、任某甲相中的那个女子、李某乙、张连友及任某甲相中的那个女子的母亲都在东屋,任某甲父母将60,000元钱给了张连友,张连友将60,000元点好后给了贵州女子的母亲,贵州女子的母亲给了我和李某乙各1,000元钱。另外一个贵州女子介绍给了吕村镇姜河干的一户人家。任某甲父母给张连友60,000元钱的那天上午,大概是十二点左右,姜河干村的姜某乙带着一个年轻男子及男子的父母来到我家,双方见过后都没意见,后我与该年轻男子的父母、姜某乙及年轻男子(姜某甲)相中的女子(李某甲)去吕村姜河干相家,相过家后,姜河干的问我需要多少彩礼钱,我问过李某甲母亲,她母亲说需要60,000元,我便对姜河干的说了。第二天上午,姜河干的年轻男子(姜某甲)及其父母、爷爷、姜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在我家西屋,姜某甲的父亲将60,000元给了李某甲母亲,另外李某甲母亲给了我和李某乙各1,000元,也给了姜某乙1,000元钱。三天后,王某某的儿媳肖某某到我家认亲,当时,肖某某接了一个电话,说她妹子李某甲让她一块去买生日礼物,我不放心肖某某,便与肖某某一块儿去姜河干,我与肖某某到了姜某甲家,肖某某与李某甲、姜某甲一块去外边买生日礼物,我在姜河干坐了两个小时便回家了。在家吃过晚饭,姜河干的姜某甲的父亲开车到我家说那个贵州女子跑了。7、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在家平时没事有时就帮别人介绍对象2013年1月6日我邻居刘某某带着三个外地女人及一个老头还有一个老年妇女到我家中。刘某某说这些人是她贵州的亲戚,并说其中二个外地年轻女孩想在我们当地结婚让我帮他们介绍对象。我怕把他们介绍给本地人后她们逃跑诈骗人家钱财就问刘某某是否可靠,刘某某说可靠,有身份证户口薄管结婚,是她亲戚。恰好我村任某甲来我家他也未结婚,我就给任某甲开玩笑让他看看那三个女孩是否有相中的,任某甲说他不娶外地女孩有人给他介绍着对象。后任某甲就走了他们在我家坐了会就都一块回刘某某家了。第二天姜河干村姜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给他村陈某某介绍的对象谈的怎么样了。我说张王元村那个女的嫌陈某某不会说话不愿和他谈,我就又顺便说了一句我村有外地人问陈某某是否娶外地人。姜某乙问我是否可靠,我说可靠有身份证户口薄管结婚。姜某乙问我如何得媒利,我说男方给女方陆万元彩礼钱我从这60,000元中扣除5,000元媒利。我和姜某乙通过电话后过了会,姜某乙坐着车和姜河干的几个人过来了姜某乙说他村一个小孩19岁了想找个外地媳妇。我就到刘某某家给刘某某说了一声,刘某某就让我领着李某甲过去了说李某甲岁数小。当时我记不清刘某某是否去我家了,我把李某甲带到我家后李某甲和姜河干的那个小孩听说叫姜某甲,到我家北屋谈了会话。李某甲和姜某甲都对对方没意见,后刘某某就领着李某甲去姜河干看一下对方的家庭情况,具体谁去了我在家看着小孩没注意。当天吃过晚饭我就去刘某某家串门问李某甲和姜某甲谈的情况,刘某某说他俩都愿意。第二天姜某甲就和他爸到我家找到我说他儿子愿意,我就让他俩去刘某某家拿李某甲的身份证户口薄让他们查查是否有该人,后他俩就去刘某某家了我没去。这天傍晚姜某甲和他爸就送来了李某甲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并说证件是真的,我听姜某甲爸说给了李某甲500元定钱。第三天上午姜某甲和他家人找到我到刘某某家给对方彩礼钱当时带着现金59,500元钱钱交给肖某某妈和老张后刘某某给老张要了5,000元媒礼钱我和刘某某每人2,000元姜某乙分了1,000元。8、证人姜某丁证言,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和豆官营村李某乙一块帮张河干村一姓陈的男子介绍对象,该男子离婚了,李某乙帮该男子介绍北郭乡张王元村一女子,我打电话问李某乙,张王元村那名妇女和张河干村姓陈的男子谈的怎么样了,李某乙说张王元村那名妇女嫌姓陈的不会说话。李某乙又给我说她村有两名外地女孩,看姓陈的是否娶,我问是哪的人,李某乙说是贵州人,我又问是否可靠,李某乙说可靠,有户口簿,有身份证,管结婚,和她村刘某某是亲戚,刘某某家是贵州的,是她娘家人。恰好我村姜某甲家人找过我,给我留着电话,让我帮他找个茬,我就给姜某甲家打了电话,后姜某甲爸姜某丙到我家,我就把李某乙给我说的一番话向姜某丙说了一遍,姜某丙就让我和他儿子姜某甲一块去豆官营看一下人,后我就坐着姜某甲开的车,与姜某丙及其爱人胡某某一块到豆官营村李某乙家,李某乙说人在她村刘某某家,让我们在她家等着,李某乙去刘某某家叫人了,过了会,李某乙与刘某某领着一名贵州女孩过来了,我们就安排姜某甲和那个女孩(后来听说叫李某甲)到李某乙家一间屋内说话,在李某乙家,我又问刘某某和这名贵州女孩的关系,刘某某也说这名女孩是她亲戚,娘家人,人可靠,跑不掉,这我心里才踏实。姜某甲和李某甲在屋内谈了会,互相留了对方号码,当时两人都愿意和对方交往,姜某甲家人提议让他俩人谈谈,互相了解一下再说。后我就和他们一块回去了。过了一两天,姜某甲家人又让我和他们一块去豆官营,他们说姜某甲对女孩没意见,我和他们一块去刘某某家找对方下订金,到刘某某家,我们见到贵州的两个女孩,其中一个是李某甲,还有一个贵州的老头及一名老年妇女,我们就和刘某某谈,想拿李某甲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验一下真假,对方提出让我们交500元订亲钱,后姜某甲家人就给了对方,我们拿着户口簿及身份证就走了。在我安排姜某甲和李某甲见面后,我还带着刘某某、李某甲及贵州的那个老头及老年妇女去姜某甲家探亲了,具体探家的日期我记不清了,这之后才和对方下订亲钱,在下订亲钱之前,我还问过李某乙,彩礼钱多少,李某乙说对方要60,000元,我想让对方少,李某乙说这60,000元中有5,000元媒礼钱,不让男方再出钱了,说此事时姜某甲家人就在场,姜某甲家人也没意见。下订亲钱后的第二天上午,我和姜某甲家人就又带着剩余的59,500元彩礼钱到刘某某家,把钱付给对方,李某乙又给对方要了5,000元钱媒礼钱,后李某乙分给我1,000元媒礼钱,李某乙留下2,000元,刘某某留了2,000元。当时刘某某说她分的2,000元中,有贵州那个老头侄女1,000元。9、证人任某乙(系被害人任某甲父亲)、王某某(系任某甲母亲)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任某甲陈述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0、证人姜某丙(系被害人姜某甲父亲)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姜某甲陈述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1、被告人张连友供述,2012年年底,我和贵州六盘水的一个白老妈妈一块儿来过安阳,不久我认识了我们那边的一个姓张的老乡,叫什么我不清楚,是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后来她给我联系,让我和白老妈妈带三、四个货(姑娘)过来安排她们和当地的男子结婚,我就和杨某乙联系,她当时带两个“货”在江西安排结婚,没有安排了,然后杨某乙让我和她儿子联系,她儿子在六盘水又给我找了一个“货”叫小芳,我和杨某乙的儿子在六盘水市双水小广场见面后,说好给人家姑娘20,000元,她儿子要7,000元。杨某乙让我带小芳到安阳,杨某乙从江西带那两个也到安阳,我们到安阳火车站碰头后,我就和姓张的老乡联系,她安排人到火车站接的我们,我们就住到她家里了。她张的老乡通过当地的媒人安排这边的男子和我们带过来的三个姑娘相亲,我们每介绍一个姑娘收取50,000元的费用,多下的钱就都分给当地的媒人,这边的地名我不清楚,我们在安阳姓张的老乡家住了有五、六天,就把带来的三个货都安排了,我一共分了10,000元。12、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连友于1977年被贵州省水城特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被该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于198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13、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连友于2013年7月16日被水城县比德派出所抓获后被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连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连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连友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婵审 判 员 韩 跃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勇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