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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家庚与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庚,王杰,高桂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王家庚,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高桂茹,女,1965年2月1日出生。原告王家庚起诉被告王杰、高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杰、高桂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2009年至今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四区411楼居住,根据民事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案应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杰于2009年4月从案外人孙发毅处接手北京弘轩居饺子馆作为负责人经营,2012年6月,北京市牛奶公司与北京弘轩居饺子馆签订《北京市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四区411号的商业用房租赁给北京弘轩居饺子馆使用,租赁期限5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王杰、高桂茹称其一直在朝阳区劲松四区411号楼居住。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劲松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王杰、高桂茹是劲松街道东社区居民,现居住址为朝阳区劲松四区411楼,2009年至今在此居住。故被告王杰、高桂茹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现被告王杰、高桂茹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王杰、高桂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松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