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高庆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高庆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庆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庆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 暄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