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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1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永军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军,邓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1928号原告:赵永军,男,生于1987年11月1日,汉族,市民,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代表人:蒋书先,该信用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军与被告邓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军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永军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李成秀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