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东京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484号罪犯刘东京,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东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东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3日晚19时,刘东京被纠集后,在商丘市梁园区梁园市场西大门与张煜等人发生厮打,过程中,韩振升持刀刺中被害人腹部、背部等部位,致一人死亡,张煜轻伤。该犯系自首犯、从犯。罪犯刘东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东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秋生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