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与河南师范大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河南师范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村。法定代表人赵光运,经理。被告河南师范大学,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吉,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诉被告河南师范大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师范大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新乡市牧野区玉河水电维修队承担。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汤 杰审判员 李原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