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夏晓卉与于庆和、邢成龙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卉,于庆和,邢成龙,邢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夏晓卉。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于庆和。被告邢成龙。被告邢友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十九号(粮食局二楼)。原告夏晓卉与被告于庆和、邢成龙、邢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于庆和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于庆和已交纳3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庆和名下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