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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交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振兰与刘永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兰,刘永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交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振兰,女,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任凤霞,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告刘永杰,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兰与被告刘永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兰于2014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兰撤回对被告刘永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张振兰负担。审判员  段锦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