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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培佳与蒋继勇、王柏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培佳,蒋继勇,王柏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培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蒋继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柏权。再审申请人郑培佳因与被申请人蒋继勇、王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28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培佳申请再审称:2013年10月23日下午,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3)绍诸商初字第2801号案件过程中,未告知申请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未对案件相关账目进行核实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签字时间已到当晚19时许),形成了所谓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根本不知道调解之事实,调解协议完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和案件实际情况。案件承办人在审理中偏袒被告方,显失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案卷显示,申请人在立案时,本院已向其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告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材料,故对于申请人所称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后开始进行调解,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有申请人郑培佳及其代理人余榕超的签名,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认为该调解协议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培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培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叶 江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