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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沈璐诉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璐,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沈璐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璐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