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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侯保定与钱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保定,钱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72号申请人侯保定,申请人钱文华,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侯保定、钱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侯保定、钱文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4年1月13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侯保定一次性赔偿钱文华经济损失44886.36元(医疗费12191.21元、误工费1222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元、护理费940.50元、残疾赔偿金15704.00元、后续治疗费16000.00元、鉴定费1560.00元),侯保定已支付3000.00元,余款41886.36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钱文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侯保定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侯保定与申请人钱文华于2014年1月13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