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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商某某、李某某与彭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商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平,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某与被上诉人商某某、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巴民初字第05536号民事判决,彭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告知彭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彭某期满仍未预交,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冬代理审判员  段晓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