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姚春节与捷顺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节,捷顺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节,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姚铁良,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捷顺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10号楼1单元503室。法定代表人夏文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负责人刘团聚。姚春节诉捷顺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19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捷顺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春节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9日,姚春节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春节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姚春节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姚春节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哲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