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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高民申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京州通公司与迎新公司、薛从海、王世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京州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迎新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薛从海,王世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高民申字第0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京州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五区。法定代表人:杨民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迎新聚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郑玉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从海,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万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忠,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京州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迎新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薛从海、王世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天津市京州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京州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京州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巍代理审判员  王会君代理审判员  吴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