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霞与湖北汇森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湖北汇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陈霞。委托代理人吴鸿杨,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汇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四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来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勇。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霞诉被告湖北汇森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鸿杨、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小勇、王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以本案双方希望庭外调解为由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霞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审判长 胥 陵审判员 叶学军审判员 王建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