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连珠与伍旺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珠,伍旺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连珠,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伍旺妹,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珠与被告伍旺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连珠于2014年1月26日以要与伍旺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珠以要与被告伍旺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珠负担。审判员 薛开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