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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连珠与伍旺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珠,伍旺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连珠,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伍旺妹,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珠与被告伍旺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连珠于2014年1月26日以要与伍旺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珠以要与被告伍旺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珠负担。审判员  薛开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