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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董志伟与赵春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514号申请人董志伟。申请人赵春波。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董志伟、赵春波消费维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福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志伟、赵春波因消费维权一事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8日经襄阳市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赵春波于2013年12月25日前为董志伟无偿更换后视镜一面;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书记员  辛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