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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顺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保,张鹤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润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王顺保。被执行人张鹤松。申请执行人王顺保与被执行人张鹤松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金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顺保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金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 鹏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单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