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法定代理人陶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范兰英、鲁关标,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甲。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钦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关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系××人(智力四级),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绍兴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梁某乙,现年18岁。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且因原告在智力上存在缺陷,加之被告对其照顾甚少,生活上衣衫褴褛,食不果腹。后原告于2011年6月26日回娘家,夫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未回被告处,被告也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曾于2011年12月28日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所作所为使原告感到身心疲惫、痛心疾首。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要求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计划生育证明1份,要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3、证明2份,要证明原告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及原告于2011年6月开始回娘家居住的事实;4、××人证复印件1份,要证明原告王某甲系智力××四级;5、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平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1份,要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12月28日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的事实。被告梁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梁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符合证据的三性,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以下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绍兴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梁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6月原告回娘家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同时查明,原告王某甲曾于2011年12月28日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且双方分居2年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系低保费(每月170元左右),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常理该收入一般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敏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