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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商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盲,无职业。1981年因犯强奸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4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武硚检刑诉(2013)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耿东、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商某在本市硚口区建国路7号1楼2号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一包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贩卖给胡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时,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商某身上查获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四包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十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重2.1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胡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多次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之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商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商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琍速录员  黄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