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建业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555号罪犯陈建业,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涪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罪犯陈建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建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