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乡人民政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乡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在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将本案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何建明助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