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涡民一重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志峰诉吕其侠、何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峰,吕其侠,何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重字第00021号原告:唐志峰,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凤龙,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其侠,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何睦,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吕其侠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志峰诉被告吕其侠、何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唐志峰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峰撤回对被告吕其侠、何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唐志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