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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铭与聂冠宇、聂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铭,聂冠宇,聂忠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刘铭。被告聂冠宇。被告聂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诉被告聂冠宇、聂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聂冠宇已将车辆维修费7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刘铭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冠宇、聂忠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刘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刘铭负担。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