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平昌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宝,农业银行平昌支行综合管理部干部。委托代理人蒲玉祥,农业银行平昌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唐林,男。原告农业银行平昌支行诉被告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农业银行平昌支行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业银行平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农业银行平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