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异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隆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异字第0005号异议人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城西社区11组。法定代表人佘建锋。申请执行人南通隆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长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仲兆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成建,农民。被执行人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城西社区11组。法定代表人佘建锋。申请执行人南通隆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成建、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南通市智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剑梅审判员 沙建平审判员 夏燕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