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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林天红与卢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红,卢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林天红。被告:卢行国。原告林天红与被告卢行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月娇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行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9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未归还,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行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天红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行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月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蔚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