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程景占与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宗县桥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程景占,农民。被告: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水,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宗县桥东超市。法定代表人孙振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景占与被告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宗县桥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予返还在被告超市内的黄米面等杂粮,以降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扩大当事人的损失,且被告有履行能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宗县桥东超市2014年1月26日先予返还原告程景占杂粮(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卫胜文代理审判员刘丰人民陪审员李卫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