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郑建平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41号罪犯郑建平,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日作出(1996)莆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4日作出(1997)闽刑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0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建平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南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7月2日做出南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平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6月9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工具被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机修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12月担任应急组成员各奖1分,2012年1月至7月、9月至11月因担任号长能认真履职各奖1分。累计16奖。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共获达标分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4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