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怀恩,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秋玲、被告人薛某某、辩护人张怀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6日,长泰县公安局岩溪派出所根据工作安排,由派出所教导员郑某某带队,民警汤某某、协警叶某某、陈某某、蔡某某五人到辖区上蔡村进行大货车交通纠违执法活动。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核定载重7990kg的赣F570**大货车运载14080kg塑料废弃垃圾从长泰县岩溪镇沿S207省道往县城方向行驶,协警蔡某某示意被告人薛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货车超载,驾车强行冲卡。岩溪派出所民警驾驶“闽E12**警”警车立即驾车跟随,在超过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时再次示意薛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薛某某仍不停车又超过警车继续前行。在S207省道15KM+500M(旧垃圾处理场路段)处,岩溪派出所民警郑某某、汤某某及两名协警站在路边再次指挥示意薛某某停车,但薛某某仍不停车。到S207省道与北环线交叉路口时,被告人薛某某驾车左拐往X591县道方向往兴泰开发区方向行驶。兴泰派出所先后出动“闽E12**警”、“闽E02**警”两部警车协助拦截。三部警车在兴泰派出所路段、蔡坑至官山路段开启警灯拉响警笛,多次用车载喊话器示意薛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并超过薛某某的货车欲逼停薛某某的货车,但被告人薛某某采用驾车驶入逆向车道以S型驾驶的方式逼迫民警停止拦截。在龙文区郭坑镇区,岩溪派出所民警驾车超过赣F570**货车,将长泰往漳州方向的车辆拦停逼薛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岩溪派出所民警往被堵的赣F570**货车靠近时,被告人薛某某突然加大油门驶入逆行车道继续逃窜,兴泰派出所民警杨某甲见状驾驶“闽E12**警”警车横在货车车前。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货车撞上“闽E12**警”警车的左侧门,造成警车左侧门凹陷,车门滑条弯曲。被告人薛某某见状立即打开车门逃入郭坑镇区。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闽E12**警”警车被撞损坏价值人民币790元。被告人薛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已赔偿其对警车造成的损坏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投案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证、长泰县公安局证明、过磅单、户籍证明、证人郑某某、汤某某、杨某甲、林某甲、杨某乙、林某乙、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货车超载,拒绝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在公安民警驾车拦截时多次采用驾车驶入逆向车道以S型驾驶的方式逼迫民警停止拦截,且冲撞拦截警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造成执法机关的财物损失,酌情从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执法机关的财物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某为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驾驶超载货车跨越两个县区、多个乡镇,在多条省道、县道等乡镇主要道路上多次违反交通规则高速行驶,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的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颖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舒婷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