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执字第0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荆某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执字第000094号(2010)长民执字第0000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荆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荆某扶养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被告荆某于2010年1月17日前给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款15000元。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荆某给付医疗费15000元。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26日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荆某已将执行款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此案现已执行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荆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医疗费15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成 来自: